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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少年受刑人照成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三分之一計算,如少年受刑人為累犯時,應於換
算後,再依規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分之一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4.08.21. (64)臺函監決字第07461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21日
說明: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受刑人照成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三分之
一計算,如少年受刑人為累犯時,應於換算後,再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加其責任分
數十分之一。所舉之實例,應為一八0分乘三分之二之積為一二0分,再以一二0分
乘十分之一之數相加為一三二分,其餘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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