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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4.10.16. (64)臺函監決字第09133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0月16日
     一、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編級後之責
       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二
       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所謂責任分數,係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一九條所規定之分數,成績分數係指同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各項分數。
     二、不堪作業之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以二分之一計算。其操行成績及教化結果之成績
       分數,並未規定八折計算。此兩項分數應視實際成績依照有關規定給分,有關法規均
       有明文規定,且經本部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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