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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4.10.16. (64)臺函監決字第09133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0月16日
一、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編級後之責
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二
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所謂責任分數,係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一九條所規定之分數,成績分數係指同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各項分數。
二、不堪作業之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以二分之一計算。其操行成績及教化結果之成績
分數,並未規定八折計算。此兩項分數應視實際成績依照有關規定給分,有關法規均
有明文規定,且經本部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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