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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如何辦理累進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4.11.11. (64)臺函監決字第09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1月11日
一、查受刑人郭××之成績計分總表,係依刑期四年六月定其責任分數,至六十四年三月
已抵銷一級責任分數一二四。二分同年四月裁定合併應執行徒刑二十年。該受刑人刑
期變更後,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重新定其類別及責任分數,貴監僅
在成績計分表上更改一級責任分數為三六0分,繼續編列一級,於法不合。
二、該受刑人在前案煙毒罪四年六月刑期中,從四級至一級所得全部成績分數,除應將保
外醫治前成績分數四。二分予以扣除外,得予抵銷變更刑期後新屬類別之責任分數,
準此,該受刑人六十四年四月份之累進處遇應在三級。
三、該受刑人之刑期嗣後經減刑為十三年四月,其累進處遇應從減刑裁定書到監之次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後段之規定辦理。
四、又查該受刑人已辦縮短刑期日數,因有錯誤應予以更正,其他受刑人有無類似本案錯
誤情形?並應予以查明。
五、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再犯,在其判決尚未確定前,如回監執行前案,應暫行考核,不
可立即回復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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