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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 3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為當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7.10.11. (67)臺函監決字第08891號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0月11日
     一、本案受刑人許xx既為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
       責任分數為當。
     二、許xx身分簿一本發還 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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