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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要件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69.12.15. (69)法監字第7466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2月15日
主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要件,希遵照辦
理。
說明:
一、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標準:
(一)羈押期間之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之月數,應占羈押月數二之一以上,再犯及累犯
應佔三分之二以上。
(二)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羈押之期間:
(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二、三、四類別之受刑人,即宣告刑
在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其羈押期間超過其宣告刑六分之一者(參照前司法行政
部69.11.29日臺68函監字第一一七0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一)。
(四)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第五、六類別之受刑人,即宣告刑在十
二年以上,其羈押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參照前司法行政部68.11.29日臺函監字第
一一七0二號函示規定之要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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