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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原已編列四級,經發覺合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本部69年12月15
日法69監字第7466號函示之規定,可否重行改列三級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01.07. (70)法監決字第0135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月7日
函請釋示受刑人原已編列四級,經發覺合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及本部六十九
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六十九監字第七四六六號函示之規定,可否重行改列三級一案,核復如下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及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六十九監字第七四六
六號函示適用之對象,均係以未編級之受刑人為限,如合於前述之規定,得酌予逕編三級,
至於在本部前開函示之前,已編列四級之受刑人自不得溯及既往,重行改列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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