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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法院或檢察處因案借提其他監獄之受刑人寄禁本監,如合於假釋或縮短刑期之規定,
如何辦理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03.28. (70)法監決字第4277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3月28日
主旨:貴監函報各法院或檢察處因案借提其他監獄之受刑人寄禁本監,如合於假釋或縮短刑
期之規定,如何辦理一案,函復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年三月二十日南監豪教字第一三九九號函。
二、關於寄禁受刑人之縮短刑期及辦理假釋之方式,仍應依據六十七年一月廿六日前司法
行政部臺67函監字第00七0七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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