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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應否予以回復
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0.07. (70)法監決字第12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0月7日
主旨:貴監函報受刑人仲○○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
刑期應否予以回復乙案,函復 查照。
說明:
一、查該受刑人仲○○經裁定應執行刑其終結日期為七十年七月十八日貴監原為其縮短刑
期之七十年七、八月兩月份累進處遇記分,已失所依據,自無適用縮短刑期之餘地,
從而其已縮短之刑期十日,應予回復。
二、發還該受刑人身分簿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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