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18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18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
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2.15. (70)法監決字第15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2月15日
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
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
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
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