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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18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18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 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2.15. (70)法監決字第15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2月15日
     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應依
       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
       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
       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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