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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自何時起算 為宜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1.03.02. (71)法監字第2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3月2日
    主旨:貴處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
       束應自何時起算為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檢德紀第三八二五號函。
     二、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期間應自
       實際出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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