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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間已屆滿,因累犯加重之 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1.08.31. (71)法監字第10836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8月31日
    主旨:貴處請示: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間已屆滿,
       因累犯加重之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如毋庸執行,原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期間
       ,應否予以順延乙案,復希查照辦理。
    說明:
     一、復本年八月廿日撿德執甲字第二二三五六號函。
     二、前開受刑人既經更定其刑,其原執行指揮書即應註銷,並換發新執行指揮書,俾原執
       行監獄得據以報請註銷前之假釋,更定其刑如合假釋條件應即報請假釋,嗣後類似案
       件悉應遵照此一原則辦理。
     三、各有關單位應加強聯繫,避免同類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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