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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檢察應予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10.05. (73)法監字第11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0月5日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檢察應予合併計算,
    以定其責任分數,故檢察官於填發執行指揮書時,若已知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執行監獄
    應即函請該檢察處檢察官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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