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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4.04.30. (74)法監字第5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30日
    主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明:
     一、復本年四月廿二日南監豪總字第三0七八號函。
     二、查前述假釋出監之當日,為兼顧受刑人之權益,在刑期計算方法上,不宜計入假釋殘
       餘刑期中。至若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當日即再犯罪者,自屬在假釋中更犯罪,仍應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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