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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私運,係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而
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02.02. (76)法參字第1339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2日
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謂之私運,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係指規避檢查
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而言。旅客入境時,已依「入
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向海關遞送入境旅客申報單,惟其攜帶匪偽物品未據申
報,就該匪偽物品,即屬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與依法申報進口
而其申報內容有所不實之情形,尚屬有間。如其完稅價格逾新臺幣壹拾萬元,似應有懲治走
私條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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