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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若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加油站,應屬經濟部特准之經營汽油、柴油者, 其售賣汽油、柴油行為,自屬合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08.17. (76)法律字第96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8月17日
    按經濟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之加油站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經濟部為管理加油站
    之經營,依臺灣地區汽油及柴油管制辦法特准民間經營加油站,訂定本規則」,而臺灣地區
    汽油及柴油管制辦法第三條規定:「汽油、柴油,除政府設立之管理機關及專營石油之公營
    事業機構外,非經經濟部特准不得經營。」因此,若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加
    油站,應屬經濟部特准之經營汽油、柴油者,其售賣汽油、柴油行為,自屬合法。反之,如
    未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加油站而售賣汽油、柴油,其行為係違反臺灣地區汽
    油及柴油管制辦法第三條規定,似仍應依該辦法第六條及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
    二條規定辦理。又,臺灣地區汽油及柴油管制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有軍人身份
    者,移送軍法機關審判」部分,因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似應
    不再適用。本件有關法規,因屬經濟部主管,仍請再徵詢該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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