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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如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增加或減少之情事時,應採取
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09.18. (76)法監字第10982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18日
主旨:提示各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如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增加或減少之情事時,
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因更定其刑,致其刑期增加或減少時,原執行監育應就其有關
假釋資料,重新審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仍符合假釋條件者,原經核准之假釋仍予維持,惟應檢具有關假釋表件報核,
經核准後,由本部函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知執行保護管束單位依其更定後之
刑期更正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屆滿日,並副知原執行監獄。
(二)如不符合假釋條件者,應報請本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經核准後,原執行監獄
即應聯繫指揮執行之檢察處,執行更定後之刑期。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71監字第一0八三六號函,係針對個案處理,仍予維持
,並依說明予以補充。
〔依法務部 106.11.07. 法矯字第10603013140號發布,自106年11月7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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