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現役軍人犯之,自屬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 8條第 2項上
段之規定,應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09.21. (76)法檢字第1106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21日
按盜取財物罪,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定有處罰明文。現役軍人犯之,自屬犯陸海空軍刑
法之罪,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上段之規定,應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
。又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之罪者該法並無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特別規定,
依適用法律整體性原則,自無該法條之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