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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私立學校教職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受有俸給,亦非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屬於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04.06. (77)法律字第5675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6日
    查私立學校教職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受有俸給,亦非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屬於公
    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固無從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限制其經營商業或兼職。惟查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如同法第四十一條準用範圍包括上開限制兼課兼職規定,則依該規定,並參照貴部(教育
    部)六十五年三月廿三日臺(六五)高字第六九六0號函及六十四年七月廿五日臺(六四)
    人字第一八七八五號函等不兼職之命令,本案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似應限制其兼任會計師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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