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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函請修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關或逕由賠償義
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將賠償請求書表格化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
附件。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07.07. 法77律字第110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7月7日
主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函請修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關或逕由賠償義
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將賠償請求書表格化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
附件。
說明:復 鈞院七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臺(77)法字第二四八一三號交議案件通知單。(法務
部77.7.7. 法77律字第一一0七三號函)
法務部對臺灣省政府函請修正國家賠償法乙案,核議意見
一、現行國家賠償預算從寬編列,似無不妥:
國家賠償所需經費,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二項之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此項預算之編列因係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賠償事件預估之賠償金額,故與實際支出
,無法一致。國家賠償法自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七年以來,各級政府鑑於賠償事
件件數、金額,臨時發生,無法預估,為避免因預算不足,捉襟見肘,均寬列預算經
費,以求國家賠償迅速執行,保障請求權人之利益。故實際上發生之賠償事件較少,
並不能強求其發生。因此,所編列之預算,未能付罄,似不能指為國家賠償績效不彰
。
二、我國國家賠償之要件,係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國情所定,目前並無放寬之必要: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之賠償責任,採過失主義,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
管理有欠缺之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於本法制定之初,如均採無過失賠償主義,
則不免使國家財政之負擔,過份加重,恐非所宜。又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一、二條
、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二、五條,均與我國採相同之立法主義,而且其他關於國家對公
務員特殊行使公權力之賠償,如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土地法第
六十八條等均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對請求權人之權益已有週全之保障,尚無放寬賠
償條件之必要。
三、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現行法之規定兼顧便民與保障人民權益二項主旨,適用上堪稱
完備:
請求之程序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係採「協議先行程序」。其目的在於便利人民
,尊重賠償義務機關,藉以簡化程序,疏減訟源,如協議不成立,仍可向法院起訴救
濟(國家賠償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法第九條且就依何條項請求
損害賠償,業已分別明定其賠償義務機關,使請求權人明瞭索賠之對象,故建議成立
專責機構或逕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乙節,尚非必要。四、賠償請
求書業已表格化可供參考:
有關賠償請求書之格式,本部於七十年七月二十日以法七十律字第九0六四號函訂定
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請求書等格式十四種,可供各級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並
針對辦理情形隨時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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