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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所謂「俸給」,係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所定級俸或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11.30. (77)法律字第208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30日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
    務人員,均適用之。」其所謂「俸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解釋之意旨,係指現
    行文官官等、官俸所定級俸或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故現任各級民意代表、村里
    長如非敘支上述俸給,似非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範圍。至各機關之司
    機、工友,其受領「工餉」係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之規定核支,參照司法院院
    解字第二九0三號解釋:「各機關....受有工餉之警丁,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
    受有俸給之公務員....」意旨,當亦非該法條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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