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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退職條例第 7條第 3項之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07.01. (78)法律字第1216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1日
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適用,有甲、乙兩說見解:
一、甲說:
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同為中央民意代表,其依「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
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所領退職酬勞金之核計標準,應與立法、監察委員相同,始合乎
公平原則,故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受同條第
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乙說:
國民大會代表雖為中央民意代表,惟其職權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不同,兼職亦不受嚴
格之限制(參照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促使國民大會代表順利退職,乃於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除第二項外,另增設第三項就國民大
會代表為特別規定,故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宜解為不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三、以上甲、乙兩說,依當時協商原意,似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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