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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11.16. (78)法律字第18981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16日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
所關說或請託」,旨在使公務員能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合法而適當地執行職務。其所稱「
關說」一詞,同法並未就該名調設有定義,而其他法律亦無「關說」一詞,從而關說之涵義
,似宜就客觀具體事實認定之,至如何界定「關說」及其規範界限,事涉立法旨意及政策考
量,宜請徵詢銓敘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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