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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所謂「監交」,是否包含於移交清冊蓋章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9.05.03. (79)法律字第578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3日
    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七條規定:「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其所謂「監交」,是否包含於移交清冊蓋章,該條例尚乏明文規定。惟同條例第九條及第
    十三條明定機關首長辦理移交之程序,其移交如須經監交人於移交清冊蓋章始生效力,則監
    交人監交後,因病去世,致無法於移交清冊蓋章,似難認為已完成移交手續。至於本件宜否
    比照行政院四十七年四月三日臺四十七人字第一七三七號令釋示旨意,另行派員監交,宜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立法原旨,本於人事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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