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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稱之「生產事業」者,此等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即非
屬從事「生產事業」之勞工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9.05.23. (79)法律字第7308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23日 機關學校如非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稱之「生產事業」者,此等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僱
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即非屬從事「生產事業」之勞工,該機關學校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
之雇主,從而此種技術工友、普通工友與所屬機關學校發生爭議時,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
適用,宜循其他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