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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轄區內之商業,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9.6.12. 參字第214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2日
    主旨: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轄區內之商業,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
       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經(79)商字第二0五一六0號函移來貴局同
       年三月十五日高市建設二字第0三八四三四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轉准銓敘部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四0一八三號函釋
       略以,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孫立志先生,擬投資於中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因該(本)公司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有關之藥商管理監督業務,屬於高雄市政府(
       衛生局)監督範圍,而非屬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監督之轄區,孫先生之投資行為,
       可認為合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
       ..事業」要件之規定,但仍以其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且
       其投資並不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方屬適法。又嗣後該公司如將其本公司改設於臺灣
       省區域內,或於臺灣省區域內設立分公司或營業處、所,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其營業應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之許可、監督時,則其投資行為仍屬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予避免。
     三、檢附銓敘部前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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