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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在職務上所掌刑案資料,除有罪確定判決部份外,其餘不起訴處分,均宜一律銷除或另 以密件列管,不得外洩或供人查詢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9.12.27. (79)法保決字第18906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2月27日
    主旨:敬復貴公會建議「請明令本部所屬有關單位,在職務上所掌刑案資料,除有罪確定判
       決部份外,其餘不起訴處分,均宜一律銷除或另以密件列管,不得外洩或供人查詢」
       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七九北律文字第二四六號函。
     二、案件經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原因之情形者,仍得再行起訴,同法第二百
       六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二十條及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
       聲請再審之訴或提起非常上訴均無期間之限制。故為便於日後之查考,有關刑案紀錄
       仍不宜逕予銷除。
     三、惟為使刑事資料之提供符合慎重要求,兼顧當事人權益及有關機關業務需要,本部對
       於刑案資料提供之對象及範圍,除少年部分遵照行政院核頒「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
       壹之六之5規定:「對於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受刑資料除偵、審單位外,警
       察及司法機關均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外,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提供各級法院、檢察署及軍法機關辦案參考時,可提供全部刑案資料。
      (二)提供選務機關查證候選人消極資格時,依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範圍內提供刑案資料,至對其他任何單位索閱資料,如無法令依據
         ,均不予提供,以維當事人之權益。
     四、本部對於刑案資料,已設有密碼以管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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