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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之 1之立法意旨,僅明文禁止「廣告」之播送,對「節目」 之播送並未禁止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09.17. (83)法律字第20287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17日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候選人
    或政黨平等使用電台、電視等傳播媒體,依其第三項規定:「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
    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之文義觀
    之,僅明文禁止「廣告」之播送,對「節目」之播送並未禁止;且「新聞」為廣播、電視節
    目之一種(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參照),參照選罷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之意旨
    ,對相關之新聞節目既未禁止播送,似亦無禁止廣播電台或電視台辦理選舉相關節目之意。
    惟此僅為本部依上揭相關法條規定之文義所研提之意見,本件究應如何處理,仍宜由該法之
    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探求該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僅禁止「廣告」播送之立法意旨,審慎研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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