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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規之適用,於法規修正公布發布後,係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原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1.02. (83)法律字第23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2日
按法規之適用,於法規修正公布發布後,係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原則(中央法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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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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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抑為程序事項或實體事項兼具程序性質及法律宜否割裂分別適用舊法與新法,宜由主管
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其實質內容並參酌上揭說明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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