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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法規之適用,於法規修正公布發布後,係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原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1.02. (83)法律字第23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2日
    按法規之適用,於法規修正公布發布後,係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原則(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六五一號判例參照)而為適用。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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