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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被告是否諭知交保,應審慎 衡酌,避免為不當之處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2.6. 法83檢字第267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2月6日
    主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被告是否諭知交保,應審慎
       衡酌,避免為不當之處分。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檢察官對於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被告得否逕行諭知交保,憲法第七十四條雖僅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然諭知交保是否妥
       適,不免引發外界爭議。
     二、經諭知交保後,如該被告無法具保或拒絕具保,基於上開憲法規定,檢察官只得撤銷
       或變更原處分命令。其間易生抗爭衡突,並使法律及執法者之尊嚴受到傷害。
     三、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具保時,應審酌案情、被告身分、經濟能力、可行性及能否達到確
       保被告到場之目的等因素,審慎為之。(法務部83.12.6.法83檢字第二六七七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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