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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是否得予連續處罰,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07.08. (84)法律決字第 158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8日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定有明文。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固規定:「保險業
    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
    五倍處罰。」惟觀其文義,是否得予連續處罰,似不無疑義 (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八條、第四十條等及廢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等規定) ,貴部
    (財政部) 如認得續處罰,其依據為何?似宜請先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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