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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電信法之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08.26. (84)法律字第20387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26日
    按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電信機構及電信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
    應嚴守秘密....」其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故同條第二項復明定前項但書
    規定,僅限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案機關為偵查證據,經以正式公文查詢時」,始不
    適用之。鈞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該項所列舉之機關,固無援引該規定之餘地;至該會為調
    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之
    規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係公布施行於電信法之後,是否得據為排除上
    揭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似宜探求其立法原意有無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考
    量(憲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參照),並參考其他法律類似之規定(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審慎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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