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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06.21. (85)法律決字第1515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21日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同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另銓敘部八十四年二月八日臺中法四字第一0七五0九六號書函又以:公營事業機關服務
人員(含工友),均應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準此,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
勞工)既屬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似不得兼任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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