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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與有效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而持以駕車之情形不同,故仍應
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處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07.01. (85)法律決字第16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日
查汽車駕駛執照係附有期限之駕駛汽車許可憑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
條參照) ,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未依規定換發新照者,即喪失駕駛汽車之有效
許可,自不得再持該駕駛執照駕車,否則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處以罰鍰外
,其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本件係「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與本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七
日法 84 律決字第一六六二七號函釋之有效駕駛執照被吊扣期間而持以駕車之情形不同,故
仍應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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