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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8.20. 法85檢字第211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20日
    主旨:關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對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者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於刑法修
       訂前,向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處理,
       為使其取得法源依據,乃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訂法時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
       ,其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
       算之」,辦理是類案件即應依此項規定為之。如因合併執行後獲准假釋,於假釋中更
       犯他罪,經撤銷假釋,仍應執行殘餘刑期。(法務部85.8.20.法85檢字第二一一八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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