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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依規定取具之廠商估價單,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09.26. (85)法律決字第24849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6日
按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文必要時得以傳真方式行
之,已確認傳真公文之法律地位(該條修正理由參照)。關於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依規定取具之廠商估價單,似非不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傳真之估價單事後如未
補送原件時之處理?有無可能發生弊端或困擾?建議由主管機關訂定統一之相關作業準則或
辦法,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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