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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11.26. (85)法政字第300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26日
    主旨: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府政二字第一六二八九三號函。
     二、查各機關設置「政風督導小組」之目的在於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政風
       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有關政風督導小組之任務為:「本機關及所屬
       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係指小組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所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
       之業務加以檢討,俾改進相關行政措施或加強預防作為,著重於「事發後之檢討策進
       作為」。且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政風督導小組任務係採例示規定,其第十款所指「其他
       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性質上亦應與其他各款所定情形相當,非泛指一切之政風事
       項。
     三、另「政風督導小組」非司法警察或偵查機關,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於各機關政
       風機構查處中,如交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不僅有違「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有關保護檢舉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等之規定,亦恐將影
       響偵查及有損涉案人名譽。
     四、綜上所述,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提報小組會議檢討、審議之重大政風案件,應著重相關行政措施之改進或預防作
         為之研討或擬議。
      (二)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依「政風機構端正風風防制貪
         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不得交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
         以免影響案件之偵辦及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正本:臺灣省政府
    副本:各一級政風機構、本部政風司(視察室暨第二、三、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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