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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得否兼任我國官吏職務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12.31. (85)法律字第3337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31日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略謂:「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
吏,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相容。
‥‥」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尚非我國官吏,惟外交部認「他國駐華名譽領事具有他國官吏身
分,必須服從他國政府指揮促進與我國貿易商業往來,其職務之性質似與立法委員代表民意
公正執行職務性質不能相容,恐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參照上開解釋,應屬適用憲法發
生之疑義,似非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
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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