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針對流失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得否依土地法第12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復權之問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1.24. (86)法律字第0236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月24日
一、按行使權利、指權利人直接實現其權利內容的行為,而行使權利的方法頗為複雜,對
於抗辯權則以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的方式行使;又「公告」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係各機關對於公眾有所宣布時使用之。至於本案俞十五年時效
期間後,又行公告,可否認該管機關有不行使抗辯權之意,此涉及探求真意問題,宜
由主管機關審酌處理之。
二、至關於針對流失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得否依土地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復權之問題,查因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五八號判決
及同年度判字第三六七判決曾對此問題適用法律有不同之見解,是以行政法院於八十
五年五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始議決為「茲所謂原所有權人,固指該土地『視為消滅
』當時之所有權人而言,以排除第三人主張權利;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流失後死
亡者,日後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亦得依上開規定回復所有權」。於研商時
,與會各機關代表亦採相同之見解。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