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9.24. (86)法矯決字第00058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24日
    主旨: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一案,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由指揮
       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免服務勞役者外,應令服勞役。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定,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各監獄應依規定斟酌教化及處遇等需要
       ,分配受刑人作業,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並陶冶其身心。
     二、對於拒絕作業之受刑人,應按情節依監獄行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法 83 監字第○九七六四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
       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