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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9.24. (86)法矯決字第00058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24日
主旨: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一案,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由指揮
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免服務勞役者外,應令服勞役。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定,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各監獄應依規定斟酌教化及處遇等需要
,分配受刑人作業,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並陶冶其身心。
二、對於拒絕作業之受刑人,應按情節依監獄行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法 83 監字第○九七六四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
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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