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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
,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抵觸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11.28. (86)法律字第03612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8日
主旨:關於行政院主計處案移臺灣省政府函請釋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
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抵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86)內民字第八六○四九○九號函。
二、按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
表會對於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係參照憲法第七十條訂定,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對於立法委員於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之限制及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拘束,已有明確
之解釋,基於上開解釋之精神,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似宜作相同之解釋。惟
據了解,目前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對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
調整增列收入預算,均准許隨同調增有關之支出預算,但其決議中均只出現「收支自
行調整」之文字,從未使用「准許隨同調增有關之支出預算」之文字。是以臺灣省議
會審議臺灣省政府附屬單位之預算時,對於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調整意見,
因營業收入調整增加,致損益預計表內成本與費用一併調增,若係參照前述立法院審
議中央政府附屬單位之模式,於決議中亦未使用「准許增加支出」之文字者,似無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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