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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高雄女子監獄醫師職缺,似得遴聘公職醫師為兼任醫師,並依行政院訂頒支給標準酌給交通 費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12.09. (86)法律字第04441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9日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又「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
    有困難者,得借調或兼職。查高雄女子監獄醫師職缺,因工作性質有高度專業性,非一般人
    員可資代理,且其待遇及社會地位無法與一般醫師相提並論,故人才難覓,外補亦有困難,
    符合上開要點第四點第一款之規定,似得遴聘公職醫師為兼任醫師,並依行政院訂頒支給標
    準酌給交通費。本件高雄女子監獄擬聘請高雄縣鳳山市衛生所主任兼醫師吳○○為該監兼任
    醫師 (非特約醫師) ,屬依法令之兼職,吳員未兼薪亦未兼領公費 (僅按月支領交通
    費新台幣八千三百元) ,似未違背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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