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高雄女子監獄醫師職缺,似得遴聘公職醫師為兼任醫師,並依行政院訂頒支給標準酌給交通
費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12.09. (86)法律字第04441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9日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又「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
有困難者,得借調或兼職。查高雄女子監獄醫師職缺,因工作性質有高度專業性,非一般人
員可資代理,且其待遇及社會地位無法與一般醫師相提並論,故人才難覓,外補亦有困難,
符合上開要點第四點第一款之規定,似得遴聘公職醫師為兼任醫師,並依行政院訂頒支給標
準酌給交通費。本件高雄女子監獄擬聘請高雄縣鳳山市衛生所主任兼醫師吳○○為該監兼任
醫師 (非特約醫師) ,屬依法令之兼職,吳員未兼薪亦未兼領公費 (僅按月支領交通
費新台幣八千三百元) ,似未違背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規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