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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處理方式,並研提其所涉及國家 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7.07.09. (87)法律字第000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9日
    主旨:奉 交下研究有關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處理方式,
       並研提其所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乙案,業經本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邀請
       各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研商獲致結論,並作成研究報告。謹檢陳該項研究報告及
       會議紀錄各乙份,敬請 鑒核。
    說明:依 鈞院八十七年四月廿九日台 (87) 速授審字第三一五號函送「公元兩千年資
       訊年序危機緊急應變方案」參之七辦理。
       附  件:
       法務部對於「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因應處理方式與涉及
       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之研究報告
     一、問題說明:
       所謂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係指早年設計之電腦程式,為減少所需之記憶體,多
       用二位數字表示年份,至公元二千年時,將產生程式不能分辨公元二千 (2000) 
       年與一千九百 (1900) 年,因而所有電腦與時序直接、間接之功能,舉凡日期之
       運算、排序、邏輯比較、顯示等,均將無法處理,導致先前開發之各項管理資訊系統
       ,包括電腦硬體、系統軟體、應用軟體、資料庫系統及週邊設備,以及非管理資訊系
       統,亦即程控或儀器設備等嵌有微處理器,而涉及處理日期資料者,例如交通運輸設
       備 (航管系統、捷運系統、雷達系統、航站管理系統、交通號誌等) 、醫療衛生
       設備 (醫療儀器、檢驗儀器) 、金融設備 (自動提款設備、信用卡系統、銷售
       點系統) 、程控設備 (電力系統) 、環保設備 (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系統
       ) 、辦公設備 (電話傳真系統) 等資訊系統混亂,以致使用此等設備處理之業
       務錯誤百出,甚至完全不能使用,可能因而引發無數法律糾紛或造成大量意外事故。
       其可能發生情況,諸如:
      (一)航管系統、雷達系統及航站管理系統失效,造成空中交通大亂、墜機空難頻傳、
         機隊嚴重脫班。
      (二)醫療儀器如維生系統或監視系統當機導致病患生命危機。
      (三)核電廠控制晶片發生錯亂,開錯活塞汽門,導致輻射外洩。
      (四)發行信用卡之公司認為使用者使用之卡片已逾期數十年。
      (五)金融業、股市一片混亂,客戶之帳戶餘額與交易紀錄全毀,引起嚴重爭執。
         因此,不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其現有各項設備中,所有電腦與時序有關之系
         統軟體、應用系統及類集程式 ( Pakages) 等,必須及早加以更新、轉換或
         修正,始能因應,以避免事故或糾紛之發生。
     二、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未妥適因應年序危機時,所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類型:
      (一)電腦設備之製造、經銷者或程式承攬設計者對買受人或定作人應負之責任:
         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製造、經銷者或承擔設計者依契約約定或民法有關出賣人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責任之規
         定,負其責任。
      (二)電腦設備之使用者對於其處理業務之對象及第三人應負之責任:
         原則上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電腦設備之使用依契約約定或民法有關規定,對其
         處理業務之對象及第三人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如電腦設
         備之使用者為公務員,或該等設備係屬公有公共設施,而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或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要件者,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是否符合該等
         要件,亦視具體個案情況,由各該賠償義務機關或涉訟法院審認之。
     三、為因應年序危機所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及可能涉及之國家賠償問題,採取以立法 
       (另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 或修法 (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方式解決之可
       行性:
      (一)關於立法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部分:
         按現有之解決民事糾紛機制,有仲裁、鄉鎮調解、民法上和解及訴訟四種,茲分
         述如次:
         1.仲裁: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約定由仲裁人作成
          判斷書,而解決其爭議之一種制度。按此種制度具有迅速、經濟、專家判斷及
          和諧等優點,且符合仲裁法所定得為仲裁人之資格者為數眾多,有關公元兩千
          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除依法不得和解者外,均得以仲裁方式解決
          。
         2.鄉鎮調解:現行各鄉、鎮、市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依法辦理民事事件之調解
          事項,當事人之紛爭經由調解委員之勸解,以及當事人之互相讓步,而達成合
          意,所作成之調解書,於送請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
          據為執行名義,故具有省時、省錢與和諧等優點。目前全國調解委員會共有三
          百六十八個,有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似可鼓勵當事人
          依此方式解決。
         3.民法上和解:所謂「和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
          發生之契約;和解成立後,和解內容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故和解不失為
          解決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有效方法之一。
         4.訴訟:訴訟係藉由國家司法公權力之介入,以解決法律糾紛之最後途徑。民事
          訴訟係採三審三級制,目前我國設有第一審級之地方法院共二十處。公元兩千
          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如不能以前述三種方式解決,自得以訴訟方
          式解決。
          綜上所述,現有之解決民事糾紛機制,均得以作為解決公元兩千年年序危機法
          律糾紛之機制,現有機制應足以因應解決公元兩千年年序危機可能引發之法律
          糾紛,似無立法另成立專責之糾紛處理機構必要;惟為使社會各界瞭解解決民
          事糾紛,除鄉鎮調解、民法上和解及訴訟外,亦得以仲裁之方式為之,法務部
          將加強宣導,俾使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均樂於利用仲裁制度解決因年序危機引
          發之法律糾紛。
      (二)關於修法免除國家賠償責任部分:
         1.按國家賠償法係依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
          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之規定制定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參照) 。其意旨係
          以: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確
          保受害人所受損害能獲得國家賠償,爰依上揭憲法規定制定本法 (行政院函
          送立法院審議之國家賠償法草案總說明一參照) 。茲如修正本法,將前述因
          政府機關未能妥適因應年序危機,以致公元兩千年時,其所屬公務員使用電腦
          處理公務違誤,或所設置或管理之公共設施根本不能使用,以致發生事故,造
          成民眾權益受到損害,而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條第一項要件之情形,
          排除本法之適用,有無違反上揭憲法規定之意旨,似值審慎斟酌。
         2.又據外交部轉請各駐外單位蒐集外國立法資料獲悉:美國 (含聯邦及各州)
           、英國、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均尚無因公元兩千年年序危機可免除國家賠
          償責任之立法例、法案或立 (修) 法計畫。
          綜據前述,為因應年序危機所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及可能涉及之國家賠償問
          題,而謀求以立法 (另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 或修法 (免除國家
          賠償責任) 方式解決,其必要性及妥當性,均值商榷。另立法或修法須立法
          機關之充分配合,縱行政部門決定採此方式,而提出法案送請審議,惟以其具
          有重大爭議性,能否在多數立法委員間形成共識,而於公元二千年到來之前完
          成立法程序,亦值存疑。正本清源之道,仍宜由政府部門儘速採取相關之事前
          預防措施,並加強宣導,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積極因應處理,以避免
          或減少糾紛發生,並疏減訟源。(註一)(註二)註一:政府部門已採取之預
          防措施:
     一、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 (86) 速審字第○一一六號函:請各機關就
       公元兩千年資訊年份代碼可能造成之作業危機,及早謀求因應對策,並建議各機關儘
       速組成先期處理小組,清查與時間有關之硬體、程式案、資料庫等,進行修正。
     二、行政院主計處復於八十七年四月提出「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緊急應變方案」,經
       同年月十六日行政院第二五七四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由行政院於同年月廿九日以台
        (87) 速授審字第三一五號函請各機關依該方案辦理,方案中要求中央各部會及
       省、市政府對於所屬及其所主管之目的事業機構加強督導:管理資訊系統應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前完成檢視及修改,八十八年六月底前完成測試;對於非管理資訊系統之設
       備,促請使用者洽詢原製造廠商有關資訊年序問題,應於八十七年九月前完成查察確
       認,八十八年六月底前修改及測試完成;對於提供資訊交換服務之網路系統,應於八
       十七年十二月前完成修改測試;共同性質訊系統或由業務主管機關所開發供機關使用
       之資訊系統,應於八十八年三月前修改測試完成。上開行政院函中並提示:為提高各
       產業對於資訊年序危機之意識,除請新聞局加強媒體宣導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
       應透過同業公會加強溝通、協調及輔導。
     三、行政院主計處已據前開行政院函之提示,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以 (87) 中審字第
       四○二號函請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轉知會員,應告知客
       戶其現有之軟硬體系統是否符合二千年規範,並不得再銷售不符公元二千年規範之產
       品,以避免日後引起糾紛。
       註二:其他相關應採取措施:
       建議由行政院主計處另通函各機關並透過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嗣後各機關與電腦
       資訊業者或程式承攬設計業者簽訂有關電腦設備買賣或程式設計承攬契約時,宜於合
       約中增列以仲裁解決爭議之條款,俾屆時果有糾紛發生時,可利用此一方式解決,以
       疏減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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