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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 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9.01.06. (89)法矯字第04628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6日
    主旨:貴監函報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進
       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監順教字第七四八三號函。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縮短刑期之相關規定,在成績分數方面,係
       每月之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符合條件者即可依規定辦理縮刑。故如受刑人當月因表
       現良好而獲得加分時,應將該分數加於當月成績之小計中為宜,以便適用前開條文之
       規定給予縮刑,亦較符合縮短刑期制度之精神及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遵守監規,以
       爭取成績之美意,對於穩定囚情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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