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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主任委員辭職後,其委員人數若仍維持為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織即為合
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9.03.04. (89)法律字第0073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
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允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
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又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規定:「本規程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同規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置
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允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是以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主任委員辭職後,其委員人數若仍維持為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
織即為合法。
二、至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期間,得否以院函核復以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乙節
,因「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為考試院主管法規,應徵詢該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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