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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函詢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與本部業務主管 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字號:法務部檢察司 90.04.25. 法九十檢(司)字第0102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5日
    主旨:函詢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與本部業務主管
       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南院鵬形呂八九訴一二0三字第七八二六號函。
     二、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即臺灣、澎湖、金
       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
       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項所指之「淪陷區」。而我國領海係指沿
       海十二海浬以內之水域(六十八年十月八日(六八)統(一)義字第五0四六號總統
       令公告),如係在逾十二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即淪陷區)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八00號判決可資參考)。(法務部檢察司90.04.
       25. 法九十檢(司)字第0一0二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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