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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 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5.01. 法九十律字第0136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
       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四月四日營署綜字第0一八九一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
       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
       地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
       ,承辦人員針對該違法(規)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
       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法務部90.05.01. 法九十律字第0一三六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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