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
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5.01. 法九十律字第0136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
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四月四日營署綜字第0一八九一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
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
地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
,承辦人員針對該違法(規)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
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法務部90.05.01. 法九十律字第0一三六一八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