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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
惠存款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6.01. 法九十律字第0170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日
主旨:關於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
惠存款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退一字第二0二00七六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至於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學理上係稱之為「職權命令」。又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
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
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上開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七條訂定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再者,上開規定之
適用對象係指「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
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故命令倘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者,並非法所不
許。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職權命令」容可保
留,惟須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職權命令定之。三、本件有關退休公
務人員一次退休金、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事項
,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等疑義
,請 貴部參酌前開說明處理之。(法務部90.06.01. 法九十律字第0一七0二0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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