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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前越南航空公司機師曾○釗君向監察院陳情給付薪資案之辦理情形,本部意見如說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6.11. (90)法律字第018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1日
    主旨:奉 交下有關交通部函為前越南航空公司機師曾○釗君向監察院陳情給付薪資案之辦
       理情形,囑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交字第○二四六五四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對於國家之合法或違法行為所生
       人民財產權之損害,分別有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之制度予以規範。次按人民如因國家
       之行為所生事實上之「附隨效果」而致財產權受有損害,例如因修築隔道路或地下鐵
       工程而對鄰近商家之營業造成損失,應予以補償,此其所謂「徵收性質之侵害」理論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第六五一項;翁岳生編「行政法二
       ○○○」下冊,第一四五○頁;葉百修撰「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公用徵收制度」,第
       五二二頁參照) 。查本件陳訴人曾君於六十四年已取得對越南航空公司之確定勝訴
       判決,原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越南航空公司所有之波音七二七飛機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惟因政府嗣將飛機收歸公有,致其債權無法獲得清償,鑒於本件純屬
       特例且陳訴人曾君已取得對越南航空公司之確定勝訴判決,考量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
       之保障並參酌前揭「徵收性質之侵害」法理,以此作為給付之實體法理依據,尚無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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