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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6.28. 法九十律字第0182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28日
主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營署綜字第0二六七八一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自
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案件,亦自是日起移由本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準此,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應不適用之。貴署前開函說明四之(一)所敘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
經法院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如於最後事實審法院宣示判決後,違規事實仍然存在
,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畫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但
經實地勘查並無恢復原狀之跡象,如其符合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構成要件
者,主管機關得再移送地方法院檢署偵辦,尚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法務部90
.06.28. 法九十律字第0一八二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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