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得否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乙
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7.25. (90)法律字第0259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5日
主旨:關於嘉義縣布袋鎮好美漁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區抵費地公開標售時,得否賦予重劃區
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七月三日臺(九0)內中地字第九0八二九四七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
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
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
規。」係指有關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惟在
人民提出申請後,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時,則有上開「從新從優
」原則之適用。查來函所涉疑義,並非上述所稱「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是故,本件
應與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適用無涉,合先敘明。
三、次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依該條例第一
條規定:「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
,特制定本條例。(第一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項)」
以觀,有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宜,於上開條例制定公布後,應優先適用該條例。查
本件嘉義縣布代鎮好美漁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案,依來函所示,雖係依「臺灣省農村
社區試辦土地重劃要點」(因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八七府法四字第一四三0
三四號令發布「臺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而停止適用)經臺灣省政府
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以八四府地五字第一四八三二二號函核定在案,惟查「臺灣省農
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並未經法律具體授權訂定,其性質應屬職權命令,於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如上述辦法之內容有牴觸該條例者,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自應優先適用「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是以,本件有關得否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
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乙節,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0二)二三七五二0八九。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